国税总局明确企业转让股权等八项收入计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明确企业转让股权收入计税问题等八大企业所得税问题。
对于企业转让股权收入的计税问题,通知指出,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通知强调,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通知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以及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张牡霞 上海证券报)
国税总局:房地产业纳入今年税查重点
2010年,我国税务稽查部门要将药品经销行业、房地产及建筑安装行业和交通运输行业作为指令性检查项目。国家税务总局昨天透露,2009年我国共查补税收收入1192.6亿元,入库1176.1亿元,入库收入超过之前3年入库稽查查补收入的总和,创历史最高水平。
今年我国税务稽查工作要组织重点税源税收检查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统一安排对重点税源企业的审计式检查和以企业自查为先导的税收检查工作。具体来说,将营利性医疗和教育机构、年所得额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以及其他各地认为需要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的项目列为指导性检查项目,同时要配合涉外税务部门开展非居民企业税收专项检查。(赵鹏 京华时报)
国税总局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
为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明确规定,代表机构应就其归属所得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就其应税收入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代表机构应当自领取工商登记证件(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该办法指出,代表机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或者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代表机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代表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薄,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相配比的原则,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增值税。
同时办法还提到,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按照规定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和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两种方式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代表机构的核定利润率不应低于15%。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代表机构,如能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调整为据实申报方式。
办法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 (李延霞 何雨欣 新华网)
声明:易阔每日财经即时动态专稿,任何网站、报刊、电视台未经易阔网许可,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载,违者必究!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更多精彩新闻 点击此处进入易阔每日财经 经济频道 》》》